法商研究简介
《法商研究》(CN:42-166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商研究》法学专业学术理论刊物。侧重对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主要发表法学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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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分析报告
注:年度总文献量的统计不包含资讯类文献,如致谢、稿约、启事、勘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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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年发文量的统计不包含资讯类文献,如致谢、稿约、启事、勘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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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设的目的在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从法律层面分析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未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没有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但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确阻碍了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满足,只是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设来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并不对症,反而加剧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内容的无谓纷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突出了政策话语的表达,在制度设计的法律逻辑上存有疏失。对该草案的修改应从法律规则的和谐统一出发,将土地承包权作为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并将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范畴,从而保障“稳定农户承包权”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同时,明确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流转中受让方享有的权利,认可其性质为权利用益物权,从而使“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摘要: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立法目的、法律效果以及民众的心理认知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和体系性解读后可以得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设立之不动产登记簿在借名登记等8类情形下,应该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因为信赖不动产登记所为之交易,通常受法律保护。而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登记之不动产物权等9类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簿不应该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无法主张登记公信力之保护。
摘要:行政评级是行政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对人在相关领域的既往表现进行评价,并以简明的符号标识并公示的行政活动。作为常用的分类监管工具,行政评级有助于增强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但因其将复杂情形过于简化,也存在一定的制度局限。行政评级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在一定期间内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程度的确认。行政评级结果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结合,可能成为后续行政处理的构成要件、行政裁量的考量因素、行政指导的事实依据以及信用联合奖惩措施的前提。因此,行政评级应当在规范依据、适用范围、程序设置、救济机制等方面受到法律控制。
摘要:新型人格权司法证成的基本准则,是法官判断新型人格权利诉求究竟是权利新兴还是权利泛化的决策参考,是遏制新兴权利审判实践“同案不同判”乱象的必要依据。新型人格权的权利正当性证成,需要自主行为领域的意思力实现和社会价值层面的共识达成两个基本准则;裁判后果性证成,主要考量权利成本的可接受性和权利“乌龙效应”的可避免性两个基本准则;司法可行性证成,需要恪守司法能力可匹配性和司法方法可教义化两个基本准则。其中,权利正当性维度的裁判准则较之裁判后果性、司法可行性维度的裁判准则处于优先地位,需要重点和优先考虑。从多重维度规范新型人格权的司法确认和保护,有助于为新型人格权谋取更理性、更丰富的发展空间。
摘要:“消费者时代”背景下高价索赔现象频发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法律争议,凸显了消费者索赔权边界的重要性。探讨消费者索赔权的边界问题,首先需要追溯权利来源,明确消费者索赔权的性质及其滥用逻辑,依据部门法基本原则界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基本关系,将消费者索赔权置于这一广阔的关系背景下,推进消费者索赔权边界及其司法认定标准的精细化。从宏观层面看,消费者索赔权具有显著的经济法属性,通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利益的平衡协调实现构建公平自由市场秩序的目标,这构成经济法语境下探讨索赔权界限的前提;具体而言,消费者索赔权以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为界定原则,认定权利滥用与否的核心标准是索赔手段的合法性而非索赔数额大小。依此逻辑可以较好地分析典型的索赔行为,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实现放纵过度维权与贸然入罪之间的有序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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